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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部委未否认私人持有虚拟货币合法性,盗窃受法律保护

imtoken钱包注册 2023-05-16 05: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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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问影鉴,为什么投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而虚拟货币被盗、被骗却受法律保护? 对于这个问题,英健今天以一个法院已经宣判的案例来回答网友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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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虚拟货币持续清算

北京火币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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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8日,Jin试图通过火币网pro网站的杠杆交易区以单价10000美元(USDT)的价格卖出杠杆借入的32.931比特币,但实际成交为21.823比特币。 但由于系统自动买入导致账户被清算,剩余的11.108比特币无法卖出,随后两天内无法进行正常交易,导致Jin损失了5万多泰达币。

2018年3月22日,金某再次尝试以8910泰达单价卖出杠杆借入的27.627枚比特币,但账户被爆仓,导致金某账户无法正常交易,导致至少有6万枚比特币。 剩余泰达币的损失。

金某在两次买卖虚拟货币过程中遭受损失后,认为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火币公司)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篡改数据。 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火币公司赔偿其损失,并主张北京火币公司已就第一侵权行为赔偿了部分损失。

北京火币公司辩称,北京火币公司网站域名为huobi.com,仅提供新闻资讯服务,不提供任何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或交易平台。 金某在域名为huobi.pro的网页上注册登录,注册经营虚拟货币交易的网站并非北京火币公司网站。

2017年9月4日,国内监管部门开始禁止境内平台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和交易平台服务。 北京火币公司响应国家政策要求,于2017年9月立即停止交易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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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在2018年5月12日与HuobiGlobalLimited完成域名转让交易后,huobi.pro和huobi.com这两个域名属于国外公司HuobiGlobalLimited。 北京火币公司通过一系列业务转让骗usdt受法律保护吗,不再从事虚拟火币交易。

北京火币网认为,金某登录并进行交易的网站始终为境外公司所有。 金应在塞舌尔适用塞舌尔法律,对Huobi Global Limited提起诉讼,与北京火币公司无关。

法院认定为非法债权

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诉状标的为比特币,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发行融资指的是比特币。融资主体对代币的使用。 非法销售、流通以及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 涉嫌非法出售代币、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它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相应地,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为非法债务,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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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7日,泉山区法院认为金某的诉讼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骗usdt受法律保护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金某的诉讼。

诈骗虚拟货币套现30余万元

法院责令退还违法所得

2019年12月17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骗取虚拟货币案。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人刘某、孟某分别将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12月30日,刘某与陈孟勾结后,在其创建的“BTCETH保本交易群”微信群中发布出售“以太币”的信息,谎称每个以太币的价格5000 多元从朱某处购买了 50 个以太币。 同日,朱某将50个以太币转入刘某指定的以太坊钱包后,刘某和孟琳“拉黑”了朱某的微信,并“踢出了”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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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刘某、孟某使用相同手段骗取受害人倪某10个以太币。 此后,孟某林将获得的60枚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变卖套现30余万元,分给刘某。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审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孟林、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责令他们分别向被害人返还违法所得。

检察院提出抗议

不否认私人持有虚拟货币的合法性

宣判后,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称“本案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定性错误,量刑异常轻。 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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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认为,首先,被告人孟林、刘某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用被害人的以太坊,本质上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

其次,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联合发布公告,禁止中介交易平台从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平台兑换和交易,但并未否认其经济价值。虚拟货币,例如数字货币。 仅被禁止用作货币流通的具有“虚拟商品属性”的财产,应当是犯罪的对象。

其三,被害人支付人民币对价后收到的以太币,不仅是具体的虚拟商品,而且代表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丢失的财产应当受到刑法保护。 由于数字货币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性质,骗取数字货币不能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二审认为,以太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与货币、财产等有形财产和电、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区别。 对以太坊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违反了刑罚原则。

七部委的公告只是否定了以太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 不否认私人持有以太币的合法性,也不禁止其成为私人交付或流通的对象; 《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标志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正式进入民法调整保护范围。 以太坊是根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计算产生的。 它本质上是一个动态的数据组合。 其法律属性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刑法“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保护对象。 【本文来自影鉴,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